电单车撞人责任划分 我岳父电动车撞人了,这个事情责任怎么认定
2018-05-24分类:首页 > 法律阅读()评论()
我岳父电动车撞人了,这个事情责任怎么认定按照上面的描述,相关的责任认定依据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被撞者跳下皮卡车是其自主行为还是皮卡车驾驶人主动要求的?这个成为认定责任的关键点。
如果被撞者属于自主行为而非皮卡车驾驶人要求,则因皮卡车未参与碰撞事故所以不承担本事故责任;接下来事故责任由电瓶车和被撞者两者之间继续分析,若现场慢车道属于机动车道,则行人方过错为在机动车道穿行,电瓶车一方的过错为在机动车道行驶且为避让行人,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或电瓶车主要责任的可能性大。如果现场慢车道属于非机动车道,则认定电瓶车主要责任或全责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撞者是经过皮卡车驾驶人要求或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跳下车的话,若现场碰撞点属于机动车道,则认定皮卡车、行人、电瓶车同等责任的可能性较大;若现场碰撞点属于非机动车道,则认定皮卡车主要责任,电瓶车次要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说明一下,双方同等责任即各方责任比例各50%,三方同等责任则各方比例1/3,主次责任比例为7:3。
电动车撞人把人撞死了责任划分电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相对而言的。由强至弱分别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汽车和摩托车同属于机动车,作为机动车管理,二者是平等的。电瓶车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