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晓军
法制网记者 赵丽
近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9月10日。据介绍,修订工作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的调整,对28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22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
据了解,送审稿由教育部提请国务院审议,是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前的必要性程序,对最终出台版本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一个原则,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里提到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是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有一定的公平对待,同时也体现了对民办教育的规范,使得教育能够更符合公益性的本质。”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姚金菊说。
港股教育板块暴跌曝投资忧虑
8月13日开盘,港股教育板块出现集体下挫,截至收盘,以睿见教育跌39.77%居首,枫叶教育、宇华教育、新高教集团等股票跌幅均超过30%。内地民办教育机构赴港上市的热潮还未退散,已经在香港上市的教育企业则遭遇了该板块的政策“黑天鹅”事件。
业内人士认为,港股教育板块下跌或与近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关。送审稿在明确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并且对非营利性学校的并购重组、变相盈利、关联交易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其中,各界议论最多的是第十二条,也就是新增的“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在是征求意见阶段,但无论结果如何,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非公益性的营利性民办教育集团还是会受到影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经济学分会秘书长成刚说。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次修改,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收费方面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从而有利于这些学校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随着该法的实施,民办高等教育行业成为投资界的“香饽饽”。
在姚金菊看来,民办教育对于教育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单单是补充作用,也是整个学前教育供需的重要组成部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也是说办学利益如何分配,对于非营利性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同的标准还有不同的分类标准,“这里不是学费高低的问题,而是盈利后如何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将来对非营利性的收费也可以提高,满足人们对优质资源的需求,但是如果有结余的话,不可能在举办者之间进行分红,这是区别”。
“民办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在提速,但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目前高度分散且竞争加剧,并购本身就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方式。‘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这一条款意味着,民办高校首先要转设成营利性的,才能被并购整合。这一条款一旦实施,或将拖缓并购进程,增加并购成本,并将对这些上市的教育集团的投资逻辑产生影响。这也是我们这些年想进教育产业领域却轻易不进的根本原因,因为许多政策不明朗,风险很大。”一知名基金合伙人对记者说。
“与此前的修订草案相比,送审稿增加了‘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学校须先转为营利性,才能继续后期收购进程。具体来看,对各民办教育机构均有影响。”从事教育投资行业的郭峰对记者说,以K12学历教育为例,“此前的修订草案已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能有营利性学校,此规定将直接影响K12集团内部利润转出、相关投资并购以及资本化上市,上述不确定性需要后续相关政策以及过渡期、新老划断等细则方可明晰”。
在储朝晖看来,此次送审稿想进一步界定营利学校和非营利学校的界限,“但是民办学校的概念没有划清楚。从中国传统的思路来看,在大家印象里,凡是带着‘私’字的,就是不好的、不能用的,这是一种偏见。从国际上来看,很多私立学校利用财政支持,数量达到了80%。私立学校是社会的公共产品,私立是指它的占有者和管理者是个人。传统的观念导致很多人无意中想避让这个概念。营利学校和非营利学校的概念划分前提条件是对这个学校进行清产核资,但是学校的体量都很大,操作存在困难。如果资产无法查核清楚,送审稿中的条款操作起来会很难。那么,私立学校办学就会很难。一定要调整整体大思路,依法施教,而不是用行政管理的思路去调整和整改”。
“不以品牌输出方式”含义待明确